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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87650号“艾珂达aike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0: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7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秀珍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7650号“艾珂达aike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49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朋友圈宣传图片;
2、商品图片;
3、商品出货单及销售发票;
4、商品交易系统查询页。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还注册有第26662413号“艺瑞”商标、第15461793号“韩特”商标、第15461777号“豪关身”商标、第15516595号“森顿”商标、第20088701号“燕贻堂”商标、第20096182号“单州”商标、第20087940号“欧莱达”商标等三百余件不同名称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朋友圈宣传图片(证据1)中部分图片有明显的修改痕迹,我局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出货单及发票(证据3)中,出货单上虽显示有“艾珂达”字样,但出货单均为自制证据,且发票中未体现复审商标;另,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有“艺瑞”、“韩特”、“豪关身”、“森顿”、“燕贻堂”、“单州”、“欧莱达”等三百余件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销售发票不排除系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品牌的销售凭证,亦不能排除上述出货单系被申请人为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而根据发票内容后期自行制作。故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图片(证据2)则均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难以作为复审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交易系统查询页(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故该部分证据亦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本案中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宋岳茹
刘阳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艾珂达aike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