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6929914号“HA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3: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0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929914号“HA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3050号商标、第41012059号商标、第56206615号商标、第24247488号商标、第48088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HA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