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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24925号“粤桂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2307号重审第0000004534号
申请人:广西西早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2307号《粤桂优品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63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4803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61442号商标、第424321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陈雪青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粤桂优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