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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937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0:52
弘韵灯光 HONGYUNLIGHT及图、第58258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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