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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94707号“莘辣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3326号重审第0000004921号
申请人:上海全巨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3326号《莘辣道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5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权利障碍。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05867号“辛辣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崔天恩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莘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