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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9340号“Light Field AR H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5: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41号
申请人:未来(北京)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9340号“Light Field AR H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并从整体上体现着自己的独特显著性,含义是“光场增强现实抬头显示器”,由于“AR HUD”是申请人所在的行业“抬头显示器”较为常用的英文缩写,且“Light Field”表示了申请人自主研发的光场技术,因此该申请商标有利于消费者识别记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可以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对应。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ght Field AR HUD”可译为“光场增强现实抬头显示器”,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9类、第12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7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7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7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Light Field AR H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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