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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581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7:41
西域骆驼 VANCAMEL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1000余件商标,且不乏“中国越野拉力赛”等与公共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具等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亦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和商标申请信息;
2、第11530200号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之时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已经超过五年,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与其引证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等,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政府文件以及相关商标早期使用材料;
2、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并获得了一定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与本案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万金刚于2007年2月2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11年12月12日被核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在盛葡萄酒大木桶商品上已被撤销。
2、引证商标于2005年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6日。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后仍继续有效的商品为第20类家具;家具门两项商品,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该引证商标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3、申请人曾于2021年8月4日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对争议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申请,针对申请人的此次无效宣告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8月4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249429号裁定。申请人于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关足以改变案件结论的新证据。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1年12月12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中,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本案与我局已经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249429号裁定所涉及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故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1、2构成了“一事不再理”之情形,其上述无效宣告理由予以驳回。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网上申请的法律依据栏目虽然还列举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明确其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本案中的结论是予以维持。但争议商标的最终状态还受其他案件的影响。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西域骆驼 VANCAMEL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