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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42361号“黄河美域HUANGHEMEIY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8: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国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42361号“黄河美域HUANGHEME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637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637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持续使用。“黄河美域HUANGHEMEIYU及图”品牌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部分原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票查验截图、收据;
3、葡萄酒原酒买卖合同、交易凭证及原酒出售方营业执照;
4、纸箱包装加工制作合同、阿莫林软木塞销售合同及收据;
5、产品检验报告;
6、产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是否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表明申请人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美域葡萄酒专卖店经营者,申请人许可银川市金凤区黄河美域葡萄酒专卖店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证据2表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美域葡萄酒专卖店于2022年1月29日向宁夏美世建材有限公司销售“酒*黄河美域干红葡萄酒”、“酒*黄河美域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商品。证据3表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向宁夏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葡萄酒商品,品种为赤霞珠原酒、黑比诺原酒。证据4表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宁夏伊美达包装有限公司购买黄河美域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纸箱;向宁夏欧赛勒阿莫林木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天然软木塞、双圆片软木塞商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产品检验报告、证据6产品实物照片,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利口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苹果酒;威士忌酒;米酒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黄河美域HUANGHEMEIYU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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