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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18145号“小米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9: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08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郑镇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对第15918145号“小米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298568号“小米”商标、第8298576号“小米”商标、第10674559号“小米”商标、第10979477号“小米”商标、第13283354号“小米Note”商标、第13283374号“小米 Pad”商标、第15006489号“小米 Pa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及商标知名度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小米”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决;“小米”、“小米有品”在线商城页面;申请人工商信息页面;申请人2018年上市报道;品牌价值、技术研发、设计等荣誉;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信原则,不具有恶意,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及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合法来源,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14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和第9类“便携计算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八在商评字[2018]第0000164638号文件中被认定为“手提电话”商品上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小米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小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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