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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233269号“BAOSTEE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9: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货联我他(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33269号“BAOSTE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812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在撤销审查阶段及复审阶段均未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故无法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BAOST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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