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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32971号“嘉州蓝天洗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0: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925号
申请人:乐山蓝天时尚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山嘉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彬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8732971号“嘉州蓝天洗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在四川、特别是乐山市本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连锁加盟店店招的复制,且与申请人字号相近,构成对申请人企业字号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店招宣传照片及蓝天洗化使用证据;
3、申请人获奖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去污粉;鞋蜡”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65273273号“嘉州蓝天洗化”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就该商标并未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且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该商标权利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嘉州蓝天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