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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0966号“LUKA绿卡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5:2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绿卡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申请人因第910966号“LUKA绿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2]第Y03019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公司证书及荣誉、版权证书、获奖证书、包装容器照片、包装袋照片、产品礼盒照片、专卖店照片、公司名片、公司宣传照片、展会及展会奖状照片、公司网址、微官网截图、公众号截图、微信小程序产品展示截图、淘宝店铺产品展示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未加工的林业产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绿卡”是申请人主要使用、推广的品牌之一,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VI手册设计、包装袋设计合同、发票;
2. 采购合同、提货凭证、银行回执、发票;
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 包装盒定制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 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
6. 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
7. 作品登记证书;
8. 行业协会推荐函;
9. 包装图片、宣传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于1995年4月4日申请注册,199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兽;活动物”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2005年8月21日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申请人分别与广州酒家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所涉商品为“绿卡中华鳖”,上述合同有提货凭证、银行回执、发票等佐证交易的履行情况。证据2由证据1、4、5、8、9中的包装材料、荣誉材料、宣传材料等佐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向他人销售了“中华鳖”商品,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其相类似的“活兽;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除“活兽;活动物”以外的“花卉;动物栖息用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花卉;动物栖息用品”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活兽;活动物”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LUKA绿卡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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