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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66296号“ZIGBE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5: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5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连接标准联盟(变更前:齐格比联盟)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腾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66296号“ZIGBE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57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网络平台商品信息及用户评价截图、官网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1.数据处理设备;2.USB闪存盘;3.监视器(计算机硬件);4.传感器;5.电动调节装置;6.发光二极管(LED);7.放大器;8.计算机;9.计算机用接口;10.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11.控制板(电);12.光盘;13.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14.计算机键盘;15.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16.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17.灯光调节器(电);18.电开关;19.计算机外围设备;20.笔记本电脑;21.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22.计算机软件(已录制);23.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子日程表;2.传真机;3.秤;4.量具;5.发光式电子指示器;6.无线通讯设备;7.天线;8.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9.雷达设备;10.调制解调器;11.电话机;12.手提电话;13.可视电话;14.电子信号发射器;15.网络通讯设备;16.光通讯设备;17.路由器;18.视频会议设备;19.头戴式耳机;20.麦克风;21.扬声器;22.电视机;23.电子监控装置;24.摄像机;25.DVD播放机;26.音频视频接收器;27.便携式媒体播放器;28.照相机(摄影);29.计量仪表;30.恒温器;31.教学仪器;32.光学器械和仪器;33.半导体;34.芯片(集成电路);35.印刷电路板;36.遥控装置;37.荧光屏;38.救生器械和设备;39.邮戳检验器;40.收银机;41.自动售票机;42.商品电子标签;43.光导纤维(光学纤维);44.避雷针;45.已曝光的电影胶片;46.电热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被撤销商品上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ZIGBEE的百度百科(科普中国科学百科)介绍页面打印件;
2、从中国知网搜索关于“ZIGBEE”的期刊文献页面打印件,以及网络搜索关于“ZIGBEE”的媒体文章打印件;
3、检索期间设定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得到的结果页面打印件;
4、申请人授权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zigbee商标的证书;
5、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百度关于“绿米”(Aqara)品牌的介绍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公司业务介绍;
6、在淘宝平台中分别以“绿米 zigbee”和“Aqara zigbee”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的产品页面打印件;
7、申请人授权TeLink Micro LLC使用zigbee商标的证书;
8、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公司业务介绍;
9、“绿米”(Aqara)的官方网页在指定期间内的页面截图;
10、产品实图汇总;
11、淘宝、京东电商平台中于指定期间的使用/销售情况整理;
12、淘宝、京东电商平台相关页面打印件;
13、泰凌ZigbeeSDK开发指南;
14、泰凌数据表;
15、泰凌网站官方网页在指定期间内关于ZIGBEE SDK和ZIGBEE“芯片8656”已上市销售的截图;
16、以“ZIGBEE”为关键词在京东、淘宝和天猫等知名电商平台中进行检索得到的部分检索结果页面打印件;
17、申请人官网在指定期间内有关其中国会员名单及其授权该等会员展示及销售“ZIGBEE”商品的信息截图;
18、申请人销售页面截图;
19、杭州天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及杭州天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电子日程表;传真机;秤;量具;发光式电子指示器;无线通讯设备;天线”等商品上,于2015年9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6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子日程表;传真机;秤;量具;发光式电子指示器;无线通讯设备;天线;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雷达设备;调制解调器;电话机;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电子信号发射器;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路由器;视频会议设备;头戴式耳机;麦克风;扬声器;电视机;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DVD播放机;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计量仪表;恒温器;教学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遥控装置;荧光屏;救生器械和设备;邮戳检验器;收银机;自动售票机;商品电子标签;光导纤维(光学纤维);避雷针;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电热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涉及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存在较大区别,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子日程表;传真机;秤;量具;发光式电子指示器;无线通讯设备;天线;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雷达设备;调制解调器;电话机;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电子信号发射器;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路由器;视频会议设备;头戴式耳机;麦克风;扬声器;电视机;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DVD播放机;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计量仪表;恒温器;教学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遥控装置;荧光屏;救生器械和设备;邮戳检验器;收银机;自动售票机;商品电子标签;光导纤维(光学纤维);避雷针;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电热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日程表;传真机;秤;量具;发光式电子指示器;无线通讯设备;天线;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雷达设备;调制解调器;电话机;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电子信号发射器;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路由器;视频会议设备;头戴式耳机;麦克风;扬声器;电视机;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DVD播放机;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计量仪表;恒温器;教学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遥控装置;荧光屏;救生器械和设备;邮戳检验器;收银机;自动售票机;商品电子标签;光导纤维(光学纤维);避雷针;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电热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ZIG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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