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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44931号“京东锋哥护理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6: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3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凤鸣朝阳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2944931号“京东锋哥护理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85061号“京东商城 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19734号“京东jd.com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94707号“京东 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39077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64517号“京东 J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166900号“京东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35633号“京东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2535070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已被相关所熟知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官方网站截图及所获荣誉;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3、申请人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4、申请人开展的调研、培训及交流活动;5、申请人维权情况;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9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医用保健袋;医用膏药;无菌敷料;止痛软膏;外科用药膏;膏剂;医用敷料;冻伤药膏;贴剂;芥子膏药”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氧”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医用膏药;止痛软膏;外科用药膏;膏剂;冻伤药膏;贴剂;芥子膏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医用膏药;止痛软膏;外科用药膏;膏剂;冻伤药膏;贴剂;芥子膏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医用保健袋;无菌敷料;医用敷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消毒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京东锋哥护理贴”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显著识别文字“京东”,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医用保健袋;无菌敷料;医用敷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至八,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在类似商品上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已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利益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加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膏药;止痛软膏;外科用药膏;膏剂;冻伤药膏;贴剂;芥子膏药”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应给予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京东”作为商号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中包含了申请人的商号“京东”,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使用“止痛软膏;外科用药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被申请人亦未对其商标来源做出合理解释。综上,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标识,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京东锋哥护理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