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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0970号“瑞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6: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57号
申请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0970号“瑞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31685号“瑞妍”商标、第51794252号“金瑞妍”商标、第50982982号“瑞研”商标、第31879372号“瑞妍”商标、第43617098号“瑞妍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0306(化妆棉)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仅在0306(化妆棉)商品上申请复审,故商标局关于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妆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化妆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瑞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