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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2556号“余庆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75号
申请人:贵州黔余人家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2556号“余庆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标识,整体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且“余庆”仅仅表示申请人的真实所在地。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相关合同、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余庆人家”,其中“余庆”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余庆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