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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7032号“ERN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7: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658号
申请人:恩斯特精密金属(吴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7032号“ERN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7341、24886504号商标以及国际注册第G604748号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G617773号商标(第12类)均已被撤销,故上述四枚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许建明
2023年07月10日
信息标签:ERN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