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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79175号“老沟帮LAOGOUB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7: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54号
申请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艳芳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9279175号“老沟帮LAOGOU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沟帮子”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27274号“沟邦子”商标、第5463189号“沟帮子”商标、第7539378号“沟帮子”商标、第25666302号“沟帮子”商标、第31972801号“沟帮子小酒馆”商标、第21670705号“沟帮”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不同类别申请了不同文字的商标近百个,其申请的商标包含多个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如“巴比豆”、“潘朵拉”、“蔓秀利敦”等,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引证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注册证;判决书;申请人获得的各项荣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43类肉、猪肉食品、餐厅、饭店、熏猪肉等商品和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9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60044991号“巴比豆”、第58598855号“施罗兰”、第60106377号“潘朵拉”、第57955658号“蔓秀利敦”、第58353942号“禾养养”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其他在先知名品牌相近,部分已被我局驳回。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肉、猪肉食品、熏猪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比萨店;小旅馆;小酒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汉字部分“老沟帮”、相对应的汉语拼音“LAOGOUBANG”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酒店家具租赁;提供会议室”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在“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比萨店;小旅馆;小酒馆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四、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我局仅就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酒店家具租赁;提供会议室”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沟帮子”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熏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不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可能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不同类别申请了不同文字的商标近百个,其申请的商标包含多个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引证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该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调整的内容,我局据此予以审理。本案中,首先,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沟帮子”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其次,根据审理查明事实三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巴比豆”、“施罗兰”、“潘朵拉”、“蔓秀利敦”、“禾养养”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老沟帮LAOGOUBA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