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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942号“采芝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8: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娥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0942号“采芝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931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华老字号证书;2、商标许可授权书;3、订购合同;4、汇款凭证、发票;5、商品设计图以及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
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进一步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授权书;7、采芝斋巧克力订购协议、银行回单、发票复印件;9、实物照片。
我局再次交换申请人的上述证据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0年6月10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0类“采芝斋”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证据2、6为相关企业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申请人证据3显示申请人于2021年3月与安徽省芬格欣食品有公司签订订购合同,证据4中银行电子回单显示申请人于2021年3月向安徽省芬格欣食品有公司支付熊猫模具费,2021年11月银行电子回单显示申请人两次支付费用,附言采芝斋牌巧克力熊猫系列费用、熊猫巧克力。2021年11月开具的发票显示了安徽省芬格欣食品有公司为销售方,申请人为购买方,货物名称为芝斋牌熊猫巧克力。证据7中部分发票中申请人为销售方,购买方为被授权人上海土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物为巧克力;部分发票显示销售方为被授权人上海土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为购买方。货物名称包括“糖果类食品巧克力”或“糖果类食品采芝斋熊猫巧克力”,上述证据横跨2019、2020、2021年期间,上述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糖果或巧克力商品、时间、相关主体名义等要素,综合申请人的实物照片、荣誉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糖果、巧克力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南糖;巧克力”商品与实际使用的糖果、巧克力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采芝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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