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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27984号“醒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8: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97号
申请人:甘肃放哈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生柏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26827984号“醒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醒疼”系非固有词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大力推广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089564号“醒疼 XING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来自于同一地区的同行业竞争者,在此情况下其仍抄袭摹仿申请人商号及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三、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商号及商标、被申请人侵权资料、被申请人道歉声明;
2、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介绍;
3、媒体报道、宣传资料;
4、行政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醒藤”与引证商标“醒疼 XINGTENG”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餐厅;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养老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