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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380483号“陈大福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8: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绍安
申请人因第23380483号“陈大福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963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前案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7日至2022年03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饺子;馄饨;包子;元宵;馒头;花卷;豆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冰淇淋;面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存疑。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前案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门店图片;
3、商标使用合同;
4、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
5、网站店铺页面信息截图;
6、配送单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注册,2018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馄饨;包子;元宵;馒头;花卷;豆包;冰淇淋;面包”商品上。2022年03月0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饺子;馄饨;包子;元宵;馒头;花卷;豆包”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其提供的商标,并非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4缺乏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且仅能证明陆虹在美团开设了店铺,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5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显示的是提供馄饨相关餐饮服务,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6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显示的是被申请人向他人采购六和冻鸭腿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饺子;馄饨;包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陈大福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