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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10278号“Quann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07号
申请人:盛赫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10278号“Quan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7289号“泉南QUAN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已注册的“QUANNAN”“全楠”系列商标详情页、“Quannan”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证据、网络店铺使用的相关宣传使用以及销售证据、关于“全南”系列饮品的《委托生产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Quannan及图”与引证商标的英文识别部分“QUANNAN”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Quann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