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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65529号“爱生活矜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0: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36号
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宝静怡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59965529号“爱生活矜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第37428730号“爱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司简介;2、宣传册、活动照片及报道;3、所获荣誉证据;4、申请人商标信息;5、检验报告;6、销售合同、发票等;7、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浸药液的薄纸;成人尿布;卫生巾带;失禁用吸收裤;消毒纸巾;卫生护垫;卫生内裤;卫生棉条;月经内裤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空气净化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爱生活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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