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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6844号“三元盛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1: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931号
申请人:陈学亮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承德绿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62006844号“三元盛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899993号“三元益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三元盛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糖;糖果;蜂蜜;月饼;调味品;粥”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王大为于2018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2020年11月,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三元盛世”与引证商标“三元益舒”起首二字均为“三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核定使用的“糖;糖果;调味品;粥”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糖;糖果;调味品;粥”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三元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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