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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56894号“河图车联 HETUVC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40号
申请人:深圳市锐驰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启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6894号“河图车联 HETUVC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30860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05985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754981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765010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667739号“河图HE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327316号“河图HE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138919号“河图HETU WORKS W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四在除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子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其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五在除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子锁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其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五在除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解装置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中文“河图”,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七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河图车联 HETUVCC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