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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0202号“環球 Hotel World Plaz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4:35Plaza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941号
申请人:新疆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0202号“環球 Hotel World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95873号“Universal及图”商标、第8833541号“环球影城”商标、第6847735号“环球网校”商标、第7037855号“環球貿易廣場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及图”商标、第11430105号“环球教育及图”商标、第11816790号“环球艺考”商标、第12614735号“环球”商标、第13947096号“环球新生代英语”商标、第14766633号“环球主题公园”商标、第15631138号“环球大酒店”商标、第15639697号“环球影城礼品店”商标、第17118503号“环球教育 GEDU org及图”商标、第21483788号“环球圆形剧场”商标、第21948981号“环球影城制作中心”商标、第64045490号“环球论文网 Huan Qiu Lun Wen.com”商标、第62553008号“环球网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七、十五、十六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申请人相关介绍、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记账凭证、荣誉证明、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六、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九、十一至十四均包含文字“环球”,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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