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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43280号“CHENGF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4: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51号
申请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青奥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0日对第34443280号“CHENGF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3073号“常发及图”商标、第3918396号“常发CHANGFA”商标、第4446359号“常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3、所获荣誉、领导人视察资料等;
4、使用宣传材料等;
5、申请人维权材料;
6、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的相关资料;
7、申请人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铸造机械;电焊机”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电焊机;铸造机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柴油机”商品上于2002年曾在行政程序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铸造机械;电焊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柴油机;电焊机;铸造机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CHENGFA”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申请人“常发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CHENGF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