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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6059号“大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5: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993号重审第0000004950号
申请人:肇庆市中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1993号《大美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2652号“美大 M”商标、第6042662号“美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 静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