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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0357号“Meg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5: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92号
申请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0357号“Meg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初步检索,并未发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2460号“Me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对引证商标一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实际的市场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8387号“Mel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要素构成内容、字形、拼读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同时在市场中使用,足以为消费者区分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Meg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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