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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49603号“佩洛西 让爱升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7: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89号
申请人:程玉杰
被申请人:佩洛西(海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42949603号“佩洛西 让爱升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面包;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食用豆粉;调味品;冰淇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规定旨在禁止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和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佩洛西 让爱升温”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佩洛西 让爱升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