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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30345号“R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8: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84号
申请人:占仲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纽禾家居用品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对第58430345号“R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432435号“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申请注册了“Rg”商标,并对其登记版权保护,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品牌实际打造者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糖燕窝;方便米饭;面条”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7日准予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可可饮料;甜食”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实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
争议商标文字“RG”与引证商标文字“Rg”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冰糖燕窝;方便米饭;面条”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可可饮料;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冰糖燕窝;方便米饭;面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Rg”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冰糖燕窝;方便米饭;面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R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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