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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5221号“Jau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9: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7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5221号“J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4794号“EJAUTO JAUTO及图”商标、第61722880号“JD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经出具了同意书和关联关系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在先案例资料、同意书及关联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研究;医学研究;建筑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医学研究;建筑学服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化学研究;医学研究;建筑学服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化学研究;医学研究;建筑学服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Jau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