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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87703号“娃哈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1769号重审第0000004530号
申请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1769号《娃哈哈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0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驳回注册申请,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结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7328952号“娃哈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2]第0000225117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娃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