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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934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9:23关于第586934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4660号重审第0000004543号
申请人:龙口食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4660号《关于第586934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9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7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即第13202097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CAP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