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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01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9:56
和枢油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48546号“法莫 FL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参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露水;洗面奶;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防皱霜;去痱水;祛斑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和枢油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