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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7869号“车立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3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42号
申请人:陈志伟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7869号“车立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协议、授权书、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及销售资料、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立袋”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消费者容易将之理解为服务内容的描述性语言,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车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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