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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7763号“千之味QIANZHI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31: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02号
申请人:浙江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棋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7763号“千之味QIANZH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9168号“千仓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1030号“仟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69640号“仟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75453号“仟味King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498546号“仟味King 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读音、字体、含义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千之味”,与引证商标一“千仓之味”、引证商标二至五中的文字“仟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千之味QIANZHIW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