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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21425号“黑刺Black Thor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36: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52号
申请人:王梓锋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高峰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13321425号“黑刺Black Tho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文字“黑刺”为榴莲特有品种的通用名称,而且该文字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直接体现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大量囤积与自身经营所无关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和纸件):
1、争议商标网络搜索结果;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网络宣传搜索结果;
3、各大销售网站上“黑刺”榴莲的销售展示界面;
4、“黑刺”微信公众号搜索结果;
5、争议商标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授权给南京知果佳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多年,经长期宣传和大量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自2014年以来,一致长期深耕餐饮、食品领域,名下的商标全部为餐饮及食品相关的类别,完全出于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需要,大部分商标已经投入使用。争议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也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授权书;
2、黑刺千层蛋糕盒印刷记录;
3、抖音视频截图;
4、黑刺千层、大福产品实拍图、销售照片;
5、小红书用户发布的图片;
6、黑刺千层客户端销售记录;
7、黑刺千层委托加工合作协议;
8、榴莲千层检测报告;
9、被申请人高峰参加重大国内或国际展会的照片;
10、商标授权书及被申请人高峰与南京知果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证明;
11、被申请人名下的金啡泰茶、金啡泰食品、旬物龙虾三明治、原麦工匠、知果佳抹茶商标使用证据;
12、无锡德妃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证据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黑刺”作为行业通用名称是知晓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莫瑞春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甜食(糖果);谷粉制食品;米粉(粉状);冰淇淋;食用淀粉;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调味料;食用姜黄”商品上。经核准,2022年3月20日,争议商标转让至高峰,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1月27日。
2、2022年5月17日,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1.甜食(糖果);2.谷粉制食品;3.冰淇淋”部分核定商品提出撤销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注册之后演变成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之情形,争议商标在“1.甜食(糖果);2.谷粉制食品;3.冰淇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3、2022年6月13日,他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我局作出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被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申请撤销复审,至本案审理之时,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但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些网络搜索页面打印件,没有提交记载关于“黑刺”为榴莲通用名称的相关的权威资料,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非榴莲商品,故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用在核定商品上,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对争议商标及其名下所注册商标的相关宣传和使用证据,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的主张不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黑刺Black Tho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