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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66227号“椒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36: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276号
申请人:李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瑞派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5日对第37966227号“椒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陆良椒灶闷一锅餐厅”的经营者,“椒灶.闷一锅”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建立起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相互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椒灶.闷一锅”品牌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朱红的关系证明、朱红身份信息、陆良椒灶闷一锅餐厅营业执照;
2、房屋租赁合同;
3、产品包装袋、餐具、店铺外卖页面、定额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重庆一菲一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6日。2022年5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重庆瑞派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椒灶.闷一锅”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椒灶.闷一锅”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椒灶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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