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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62840号“梦得诱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2: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428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管亮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39962840号“梦得诱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极具规模的白酒企业,申请人及其产品曾多次获得国家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梦之蓝”商标通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13176661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使用在极具关联性的商品上,极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与第26261004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曾申请注册多件攀附申请人商标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部分质量管理证书;
3、所获部分荣誉;
4、授权许可说明;
5、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专用权的证明;
6、申请人2018-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审计报告;
7、“梦之蓝”品牌酒品销售区域证明;
8、“梦之蓝”部分广告宣传证明;
9、举办、参与的部分公益慈善活动;
10、我局作出的裁定;
11、被申请人名下企业信息及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2011年11月29日在“白酒”商品上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详见商标驰字【2011】355号文件)。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方面较为相近。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梦之蓝”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有争议商标文字的商品来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梦得诱惑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