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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12936号“MIRU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2: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匹匹卢森堡伽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秀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12936号“MIRU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22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9年02月17日至2022年02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代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WPP 集团-百度百科;
2.北京智威品锐广告有限公司-爱企查;
3.北京智威品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爱企查;
4.2020-08-01 北京智威品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雅诗兰黛旅游零售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
5.2021-03-01 北京智威品锐广告有限公司与历峰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活动服务协议;
6.2018-12-14 盘点 2018全球十大创意比稿 - 麦迪逊邦;
7.2019-03-27 数字营销机构Mirum推出Adobe Campaign和微信一体化营销解决方案.docx-。
经调阅,上述证据同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2022年02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仅证据4、6、7中显示有“Mirum”字样,但均为商号的使用,非商标的使用,且证据6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MI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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