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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84115号“ECO BALAN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2: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4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小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曼尼诗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84115号“ECO BALA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23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合理怀疑。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许可合同;2、复审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宣传册的证据;3、被许可人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参展证据,包括发票、展位图片等;4、被许可人采购产品原料、标签的合同、发票等证据;5、被许可人与企业往来的商业票据,包括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涤剂;洗澡用化妆品;成套化妆用具;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减肥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被申请人许可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莱恩迪国际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包括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订单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单等证据形成对应关系,其分别显示了复审商标、商品“沐浴露、润肤露”等、时间要素、被许可人等信息。综合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及采购信息、银行支付凭证等其余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沐浴露、润肤露”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沐浴露、润肤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ECO BAL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