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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92680号“健能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2: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33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梦维雅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2392680号“健能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52861号“健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94986号“健能 ABI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9279号“健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52860号“健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95273号“健能 ABI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1611420号“健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旗下“健能”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2、申请人“健能”商品销售情况;3、“健能”产品相关报道;4、相关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水果果昔;浓缩果汁;果汁;果昔;软饮料;能量饮料;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炼乳(牛奶制品);奶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在第32类“乳清饮料;汽水”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啤酒;水果果昔;制作碳酸水用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乳清饮料;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健能馨”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识别部分“健能”,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健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