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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9311号“HiLen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3: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27号
申请人:江苏谱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9311号“HiLen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9662号“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61142号“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913344号“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486771A号“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06904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332787号“联兴泰 LENX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240063号“LENT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iLenti商标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HiLenti”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HiLe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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