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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17876号“FAMILY TIES FAMILY TIES BABY CA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4:24TIES BABY CARE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80号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文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45317876号“FAMILY TIES FAMILY TIES 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 CAR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32926672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43093295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40818908号“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多件商标为抄袭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母婴品牌而来,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查查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情况;
2、申请人公司完税证明;
3、销售渠道汇总表及店铺相关图片;
4、相关检索信息;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所获奖项;
7、双十一、618销售数据;
8、BABY CARE品牌推广宣传资料;
9、品牌公益活动相关材料;
10、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
11、申请人第3类产品关键词检索、网店销量、平台排名、评论截图;
12、被申请人网店“DREAMTASTE”旗舰店相关截图;
13、广州市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
14、“小猪派芭”百度百科、搜狐新闻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在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儿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21日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1年1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手膏、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理由,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调整。争议商标“FAMILY TIES FAMILY TIES BABY CAR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baby care”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可区分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baby care”商标在母婴用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清洁制剂、儿童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洗手膏、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