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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24414号“绿彩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5: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33号
申请人:珠海京天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昊展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43124414号“绿彩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203249号“彩格C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80115号“彩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366920号“彩格CH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查询页面;
2、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选);
3、“彩格”品牌硒鼓销量排名-按单品;
4、“彩格”品牌硒鼓粉盒销量排名-按品牌;
5、“彩格”品牌墨粉碳粉销量排名-按品牌;
6、“彩格”品牌打印耗材销量排名-按品牌;
7、申请人获奖及官网情况。
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印刷油墨;水彩固定剂等商品上,2020年9月7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印刷油墨;复印机用调色剂(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绿彩格”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彩格”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油墨;油印油墨;干油墨;复印油墨;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墨盒;复印机用碳粉;可食用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复印机用调色剂(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水彩固定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复印机用调色剂(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彩格及图”商标在打印耗材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绿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