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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59306号“小俏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41号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修服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9759306号“小俏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小熊”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同时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客观上必将削弱申请人“小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淡化“小熊”驰名商标的识别功能,给驰名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应予无效宣告。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及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2、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
3、2019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
4、争议商标基本信息;
5、被申请人、佛山市开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6、被申请人申请带有“小熊”文字商标情况、佛山市开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就此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小俏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