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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40852号“祖玛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7: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55号
申请人:周马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0852号“祖玛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66682号“品祖玛珑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3823号“祖玛珑ZUMALONG”商标、第33727106号“祖马龙”商标、第28480887号“祖马龙”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而失效,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峥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祖玛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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