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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67584号“麦乐吃MAILEC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7: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41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祥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9967584号“麦乐吃MAILEC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5410441号“麦乐酷”商标、第35220031号“麦乐鸡”商标、第32402126号“麦当劳”商标、第6608168号“麦乐鸡”商标、第35220032号“麦乐鸡”商标、第29类第21966281号“麦乐酷”商标、第30类第21966281号“麦乐酷”商标、第32类第21966281号“麦乐酷”商标、第49656922号“麦乐送”商标、第6220130号“麦乐送”商标、第34455166号“麦乐”商标、第34455165号“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分别有近200枚商标,并未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而是将商标在第三方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出售。申请人是知名的连锁快餐店,“麦当劳”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和主商标,申请人还大量使用和推广包含“麦”字的众多商标,包括“麦咖啡”、“麦香鸡”等。通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人“麦当劳”以及“麦”“麦乐”系列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案件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大事记;申请人在中国企业贡献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相关介绍;财富、福布斯、世界品牌实验室等的排名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词条打印件;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圣诞树”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1类“燕麦”等商品上、第31类“玉米”等商品上、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第29类“鱼罐头”等商品上、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第29类“肉”等商品上、第30类“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十二尚未获准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五、七、八、十二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十、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麦当劳”、“麦乐鸡”、“麦乐酷”、“麦乐送”等 “麦”字头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十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接近,存在密切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十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麦当劳”旗下品牌或与申请人商标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麦乐吃MAILECH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