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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374048号“BI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8: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92号
申请人:上海蒜豆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真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30374048号“BI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存在恶意模仿行为,与北京大容智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第29298482号“MR.B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意在借助他人知名商标销售其产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恶意,与引证商标亦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本次无效宣告申请主体不适格,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媒体报道、视察照片、广告图片;
2、实际使用照片;
3、企业变更文件;
4、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情况;
5、荣誉证书;
6、商标设计稿件;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注册,2020年6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44类上核定使用服务为“医院;医疗保健;休养所;心理专家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动物饲养服务;园艺;配眼镜;卫生设备出租”。
2、引证商标由北京大容智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庭院风景布置;园艺;植物养护;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作为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的主体资格。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BIG